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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改革时期】《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前后

发稿时间:2017-02-17 16:34: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用法律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成为势在必行的手段。共青团用10年的时间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 

  1980年3月,团中央在中央团校主持召开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得到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指导和支持。与会者一致认为,培养青少年是全党在新时期的战略任务,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英明决策,为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须制定有关青少年的法规,制定青少年法规的时机已经成熟。他们还就青少年法规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和立法步骤进行探讨并达成共识。 

  这次座谈会是我国第一次研讨青少年专门立法的重要会议,因此成为我国青少年立法工作的起点。 

  会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团中央牵头组织《青少年保护法》起草小组,商借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和一些高等院校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专家学者参加起草工作。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起草小组数易其稿,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少年保护条例(讨论稿)》报送团中央。团中央书记处研究后决定将其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少年保护法(讨论稿)》,印发共青团省(区、市)书记会议讨论,征求意见,准备再经修改后报全国人大审议。 

      由于理论准备不足,没有形成强烈的社会舆论环境等原因,这部有关青少年保护的专门法律草案最终没能进入我国的立法程序。但是,这次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和青少年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却为我国青少年专门立法进行了一次有益的尝试,不仅在全国范围产生影响,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而且在实践中为我国青少年立法研究积累了经验,为日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这之后,为推动青少年立法,共青团一直在做着不懈的努力,共青团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代表、委员一次次在提案或议案中呼吁制定有关青少年保护的法律,呼吁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85年10月,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建议立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宪法的精神,加紧制定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用法律手段来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工作被推到了重要的位置。 

  1987年,《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率先施行,北京等10多个省(区、市)也正在或准备制定类似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青少年立法的实践推动了国家青少年立法的进程。9月,团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团中央《青少年保护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青少年保护法》起草小组,并指示起草小组的同志要“尽快与人大法工委联系,确立起草《青少年保护法》的立法依据,要抽调法律专业的同志参加起草工作,在1980年初稿和地方法规的基础上尽快草拟第一稿”。 

  起草小组的同志在书记处领导下开始对青少年立法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很快写出报告。12月,团中央书记处将《关于建议制定青少年法律的报告》上报中央,同时抄报中央政法委。报告很快得到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央办公厅的批复。 

  中央政法委致函中央办公厅的批复是: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权利和自由,促使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必要把青少年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用法律手段把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政策和要求规范化。因此,赞成抓紧制定《青少年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有关青少年的法律。团中央了解青少年工作情况,由他们牵头起草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是适宜的。并可请国家教委、全国妇联、司法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局、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也表示赞成由团中央牵头起草《青少年保护法》。 

  中央和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的批复,标志着全国青少年立法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全国性青少年立法重新摆上了工作日程。   

1988年4月,团中央召开青少年立法咨询组会议  

  按照批复精神,1988年,团中央牵头组织了青少年立法工作联席会议、青少年立法顾问组、青少年立法咨询组,并正式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几乎与团中央立法行动同时,国家教委也在着手调研起草《青少年保护法(草案)》。1988年8月,团中央和国家教委整合立法资源,成立全国青少年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此后,由团中央、国家教委、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和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抽调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经过大量调研和征求意见,11易其稿,形成法律草案。 

  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送审稿经团中央和国家教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国务院,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次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列入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青少年立法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全国性青少年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1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 

  这之后,为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共青团又积极推动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并于2006年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各地建立250余个“12355青少年服务台”,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启动“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 

  与此同时,共青团积极推进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服务站(点)的建设,更好地维护了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以“自护自强,防范侵害”为主题的“青春自护”活动,进一步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通过开展“健康上网拒绝沉迷——帮助未成年人戒除网瘾大行动”“百万家庭健康上网大行动”“全国中小学网络安全与道德教育活动”“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等服务青少年网络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近年来,共青团努力畅通渠道、完善机制,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得以创新发展。在县以上团组织普遍开展“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共青团、青联界别委员的作用,围绕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入、净化青少年网络环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主题,积极反映青少年普遍性利益诉求,并推动全社会关注和解决。针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预防违法犯罪试点工作,深化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在不良行为青少年教育矫治、关爱帮扶、服务管理、犯罪预防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初步经验。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广泛开展未成年人自护教育,进一步推动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专业队伍和阵地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氛围。 

责任编辑:刘芊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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