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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的实施意见

发稿时间:2014-03-10 11:27: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关于“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的实施意见 
  (2001年12月7日) 

  自《关于在全国青年职工中实施“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01〕21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关要求,深入实施“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充分发挥广大青年职工在倡导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和讲信用、重信誉的文明新风,构建社会道德体系中的示范作用,共青团中央、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海洋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决定在今后一个时期继续深入实施“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目标

  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动员85%以上的窗口行业青年集体,60%以上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机关事业单位青年集体开展形式多样的信用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实施“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使青年职工的信用意识得到显著增强,使青年文明号集体成为本行业、本地区讲信用、重信誉的示范,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骨干,成为良好社会氛围形成的推动力量。

  二、实施范围

  “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工业生产领域、商贸流通领域以及公安、建设、铁道、交通、邮政电信、卫生、税务、民航、旅游、电力、石油、石化、供销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行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

  三、实施内容

  1.加强信用教育。深入开展信用教育,是加强信用建设的基础环节。要通过举办动员会、报告会,组织辩论赛、宣讲团、大讨论,编写印发《信用教育读本》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的信用意识培养和信用道德教育,用重信守诺、诚实劳动的信用观念和道德要求教育广大青年职工,引导他们提高信用道德素质,强化信用责任感,树立先进的职业观,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展示青年文明号崭新的时代风采。大力宣传、树立一批信用道德优良、信用行为过硬、信用效果显著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典型,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的示范导向作用,不断强化广大群众的信用意识,共建守信用、重信誉的良好社会氛围。

  2.倡导信用自律。强化信用自律,实现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是加强信用建设的迫切需要。要将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制定并颁布的《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作为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进行信用自律的重要依据,在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通过在重要场所和重大活动中举行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宣誓仪式,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标牌等方式,使“诚信为本,有诺必践,恪尽职守,率先垂范”扎根于每一个青年职工心中,将积极进步的信用规范转化为个体道德自律的自觉实践。引导青年文明号集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并恪守通俗易懂、简短精炼、具有本职工作特色的信用道德警言,推动广大青年职工在遵守和实践基本信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追求更高层次的信用道德目标。

  3.深化信用实践。参与经常性的信用实践活动,是加强信用建设的重要途径。要建立以实践目标、实践内容、实践措施、实践效果、实践评价、实践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青年文明号信用实践档案”,记录青年文明号集体、争创集体及其成员开展信用实践的时间、地点、内容、受益人意见等内容,并将信用实践次数、执行情况、群众反映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定青年文明号的重要依据,推动信用实践经常化、长久化开展。引导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在进一步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围绕信用建设方面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开展信用实践。以班组、柜台等青年集体为基本参赛单位结对开展以信用为主题的争先创优活动,推动信用实践的全员化开展。组织青年文明号服务队、青年文明号质量监察小分队走上街头,深入社区,开展集中性的实践活动,积极拓展信用实践的阵地。

  4.强化信用监督。借助社会力量对信用行为进行监督,是加强信用建设的有效保障。要引导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监委会为主体,联合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开通监督投诉网站、聘请特约监察员、进行明察暗访、组织抽查互检等方式,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实行青年文明号公示制,申报青年文明号的单位要公示本集体的自然情况、创建情况、申报情况等,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要将所有申报单位名单集中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扩大对青年文明号集体信用状况的的监督面。

  5.实施信用惩戒。建立信用惩戒制度,对失信主体及其行为进行惩处,是加强信用建设的强大武器。要结合行业规范,健全完善青年文明号信用标准,建立青年文明号信用惩戒制度,综合运用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进一步约束规范青年文明号集体、争创集体及其所在单位的信用行为,实行青年文明号信用状况一票否决制。对有失信事实的争创集体,两年内不能申报青年文明号;对有失信事实的青年文明号集体,立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取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和其所在青年文明号集体、争创集体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个人荣誉称号;对虽无失信事实但在信用实践活动方面组织不力、表现不佳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将在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认定中作出相应处理。

  四、近期安排

  共青团中央和有关部委将联合开展一些具有示范作用并牵动全局的重点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个阶段的侧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各种不同类型的活动。近期的主要安排如下:

  1.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重点开展“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系列宣传活动。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将建立“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墙”,并组织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签名承诺。各地区、各行业要在本地区、本行业报纸醒目位置刊登“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并至少组织一次大规模的信用公约宣誓仪式。

  2.2002年2至3月,重点开展“青年文明号信用教育月”活动。共青团中央将联合有关部委印制活动宣传画,在有关媒体播出、刊登以青年文明号与信用建设为主题的公益广告,举办“青年文明号与信用建设”征文活动。各地区、各行业要集中开展辩论赛、报告会、青年论坛等多种形式的信用教育活动,并充分利用地方新闻媒体报道活动有关情况,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

  3.2002年4至5月,重点开展青年文明号信用监督活动。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将开展“青年文明号信用调查神州行”活动,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深入各地检查、监督、采访青年文明号集体的信用状况,听取当地群众对他们信用行为的评价并予以集中报道。各地区、各行业也要组织有一定声势的监督活动。

  4.2002年6至7月,重点推动青年文明号集体开展信用实践。共青团中央将联合有关部委召开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实践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基层青年集体开展岗位信用实践、社会信用实践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推行“青年文明号信用实践档案”。各地区、各行业要在继续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开展“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促销创效”活动和“青年文明号优质服务促假日经济”活动的基础上,组织青年文明号集体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广泛开展信用实践活动。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实施“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是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年职工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今后一个时期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主攻方向。各级团组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2.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地区、各行业要按照“重在实践、贵在示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工作实际,找准青年集体高扬职业道德建设旗帜、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切入点,从党政所急、社会所需、群众所盼、青年所能的方面入手,制定富有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的活动方案并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狠抓落实,务求取得明显实效。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要把青年集体在活动中的表现情况作为考核认定、评选表彰青年文明号的重要依据。

  3.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深入实施“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内容多,任务重,涉及面广,需要各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地方团组织要担负起区域性协调的任务,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进这项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和管理优势,把活动纳入本行业的总体工作格局,为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开展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4.树立典型,扩大宣传。各地区、各行业要挖掘、培养、树立一批在信用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具有示范意义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典型,充分发挥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活动的意义,展示青年文明号重信守诺、争创一流的时代风采,不断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积极导向,营造诚实劳动、重信守诺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行业开展活动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向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工部)反馈。

  共青团中央
  中央金融工委
  中央企业工委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卫生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航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电力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责任编辑:周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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